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759號原告 劉日昇 被告 劉煥 彩等38人詳如附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一、被告 劉煥彩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546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詳如被告附表編號1-37號被告等37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41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劉煥彩負擔新臺幣483元、附表編號1-37號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517元。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原告劉日昇與被告 管盛通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持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19號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完成,因被告等人未能協同辦理,致原告須先行代為繳納稅金始得順利辦理移轉登記,其中:㈠關於附表編號2-37號被告之被繼承人 劉阿石 應有部分,因並未辦理遺產分割登,致劉阿石就系爭土地之持份仍為其繼承人公同共有,且尚有積欠106年至111年度之地價稅共計1,944元及土地增值稅40,467元,合計共42,411元;被告劉煥彩積欠111年度之地價稅455元及土地增值稅39,091元,合計共39,546元。被告劉煥彩及被告 劉安員 等37人既均為系爭土地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繳納義務人,則原告為辦理系爭土地之登記而為被告劉煥彩及被告劉安員等37人代墊上開費用,原告自得依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渠等返還原告所代墊之上開費用等情,有109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土地登記謄本、代為繳納被繼承人劉阿石之1,944元及土地增值稅40,467元,合計共42,411元稅單、代繳被告劉煥彩地價稅455元及土地增值稅39,091元為憑,堪認為真實。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一:被告名冊編號被告住址1劉安員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2 劉金賜 住南投縣○○鎮○○里00鄰○○○街00號3張 劉雨妹 住○○市○○區○○里0鄰○○路○○巷000○0號4 劉妤姵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2樓之15 林堃松 (林 劉雪如 之繼承人)住○○市○○區○○里0鄰○○街00號6 林堃雄林劉雪如 之繼承人)住○○市○○區○○里0鄰○○街00號7 林美豐 (林劉雪如之繼承人)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8 林美鳳 (林劉雪如之繼承人)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9 林彩利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10 劉煜元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11 劉宜伶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12 劉瑞美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13 鄒富安 住○○市○○區○○里0鄰○○街0段0巷00號14鄒銘桀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15 鄒淼源 住○○市○○區○○里0鄰○○街0段000號16鄒元錦住○○市○○區○○里0鄰○○街0段0巷00號17 鄒依玲 住○○市○○區○○里0鄰○○○000巷0號18 鄒瑞琴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19 管萬松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號20 管錦裕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號21 管瑞勻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號22 管瑞珍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號23 管鳳鈴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號24 劉清河 住○○市○○區○○里0鄰○○街0段000巷0號25 劉橋汶 (原名: 劉秋芬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18樓之126 謝瑞嬌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27 劉討成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28 張翠雲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29 劉晉嘉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30 劉宜杰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2樓之231 劉曉玟 (原名: 劉曉汶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32 鄭國基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33 劉卉汧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34 鄭宇倫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35 施登元 住南屯縣○○鎮○○里00鄰○○街00巷0弄0號36 施程 耀住 南屯縣○○鎮○○里00鄰○○街00巷0弄0號37施程淯住南屯縣○○鎮○○里00鄰○○街00巷0弄0號38劉煥彩住○○市○里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附表:原告代墊繳納之費用編號繳款項目(課稅土地:苗栗縣○○鄉○○○段00000號)代墊繳款日期金額納稅義務人卷證頁碼1106年地價稅111年7月18日288元劉阿石卷59頁2107年地價稅111年7月18日312元劉阿石卷61頁3108年地價稅111年7月18日312元劉阿石卷63頁4109年地價稅111年7月18日336元劉阿石卷65頁5110年地價稅111年7月18日336元劉阿石卷67頁6111年地價稅111年11月15日360元林彩利等人公同共有卷69頁7土地增值稅111年11月15日36,562元林彩利等人公同共有卷71頁8土地增值稅111年11月15日1,258元林彩利等人公同共有卷73頁9土地增值稅111年11月15日2,647元林彩利等人公同共有卷75頁10111年地價稅111年11月15日455元劉煥彩卷77頁11土地增值稅111年11月15日39,091元劉煥彩卷79頁編號1-9合計42,411元被告編號1-37應負擔金額編號10-11合計39,546元被告編號38應負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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