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77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許凱茜 債務人 劉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