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59號聲請人 黃怡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5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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