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號上訴人 陳楚 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0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