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 張仁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丹儀┌────────────────────────────────────┐│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三喜水產有│玉山商業銀│105年10月10日│73,528元│0000000││││限公司│行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