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44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進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每筆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如帳務查詢明細表)。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 洪誼臻 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