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六小字第4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壹佰壹拾貳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