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潮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被移送人   何貝真   女 44.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7月25日內警秩字第10000120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何貝真免罰。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何貝真年於民國100年7月10日18
時40分許,以新臺幣800元之代價,在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村
河南巷125號進門右側第一房間與成年男子姦淫,嗣為屏東
縣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員警當場查獲,且經被移送人
何貝真坦承不諱,並有調查筆錄及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
因認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移
送本院裁處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
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
2年屆滿時,失其效力,業於98年1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666號解釋公布在案。
三、被移送人何貝真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然前開規定既經司法院大法官認定違憲,雖該規定效
力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屆滿時始失其效力,目前尚未失效
,但本院認為被移送人之行為已無違法性,不宜再以該規定
予以裁罰,爰依據同法第29條規定,免除其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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