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23號原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丙○○原告 承玉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葉建廷 律師 駱憶慈 律師被告宏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指派代表人: 郭翡玉陳蒼河 )」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指派代表人:郭翡玉、 陳滄河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琴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