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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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憲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憲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林憲達前於民國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中簡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拘役25日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99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0日、4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並合併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7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又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6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20日、10日、5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5、編號6、編號7所示),並合併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8所示),上述8罪,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8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50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10日(2次)、15日(3次)、35日確定(如附表編號9、編號10、編號11所示),並合併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6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年02月06日│105年02月20日│105年03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06號│字第2141號│字第2141號│├─┬──────┼─────────┼─────────┼─────────┤││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364│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事││號│599號│5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3月21日│105年04月25日│105年04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364│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判││號│599號│5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5月02日│105年05月17日│105年05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160號│字第2894號│字第2894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5年03月29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723號│字第2270號│字第2270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71│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事││號│16號│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5月05日│105年02月16日│105年02月16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71│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判││號│16號│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5月24日│105年06月13日│105年0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912號│字第10732號│字第10732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詐欺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拘役10日(2次)│├────────┼─────────┼─────────┼─────────┤│犯罪日期│105年01月12日│105年01月11日│104年12月18日、│││││105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70號│字第2912號│字第286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事│││526號│7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16日│105年06月30日│107年06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判│││526號│7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6月13日│105年08月04日│107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732號│字第12505號│字第17943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15日(3次)│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5年03月17日、│105年03月21日││││105年03月19日、│││││105年0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678號│字第286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事││750號│7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6月29日│107年06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判││750號│7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943號(尚未│字第17943號(尚未││││執行)│執行)│││├─────────┴─────────┤│││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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