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債權人 沈姜霓 債務人 許惟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