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英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101年度審訴字第293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4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英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93號為判決後,已在101年5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期間應於101年5月17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即被告遲至101年5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亦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憑,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