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12號

原告 陳忠順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

被告 陳忠和

陳忠信

趙進發

趙廷益

劉趙美

蔡清沉

趙于萱

趙家宏

趙珊微

趙奕崴 (原名: 趙義吉

黃秀英

趙俊維

趙碧蓮

趙清棋

陳明杰

陳佳惠

陳佳美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被繼承人 趙龍 之繼承情形仍有不明瞭之處,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