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6號原告 吳厚德 被告禹昌冷凍食品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640元,該裁定業於101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14日以101年度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而該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裁定亦已確定,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明無誤,原告自應遵期繳納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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