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訴狀內記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復未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揭示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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