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曾南國
相 對 人 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趙章如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股東盈餘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3,5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