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即被告 程德成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程德成(下稱被告)對於全部案情均已自白認罪,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及配偶均罹患精神疾病,家中又有高齡母親,被告無逃亡之虞,是本件無羈押之原因。被告願提供高額保證金,並每日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以擔保日後到案,請鈞院審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162號、第4172號、第4316號、第4443號、第4444號),前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 鍾良裕 、 施美珍 、 王良明 等證述相符,復有搜索同意書、扣押目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參,另有海洛因23包、甲基安非他命13包扣案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曾另案多次發布通緝,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6年2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嗣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依法於106年3月29日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3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本院已無從審酌是否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從而,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志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