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鄧吉宏
訴訟代理人 鄧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55元(計算式如后附表所示),應徵收上訴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