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 朱宥瑋 聲請人 朱耘箴 特別代理人 朱家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 律師相對人 王梓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朱耘葴 」之記載,應更正為「朱耘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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