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29號聲請人 吳清志 代理人 陳明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武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洪武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新臺幣參仟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