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告 吳雪玲
王俊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運才 律師被告 廖佩鑫
葉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74,000元(依聲證1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