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楊永洲 被告 陳吉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5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高羽慧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