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99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巷○號,有被告
之戶籍謄本1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亦當庭聲請
移轉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