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80號原告 蔡文楷 被告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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