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政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001

190,000元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3日止

0.01%

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002

158,506元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6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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