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49號原告 徐毅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吳俊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婷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57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榮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