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原簡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仁傑 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8月7日下午
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敬超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