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范生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奇企業社間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684,93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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