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速偵字第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壹台(內IC板壹塊)及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一項第
十二行所載「7300元」,更正為「7350元」外,餘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
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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