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4號抗告人即反訴原告 黃正蘭 兼訴訟代理人 馮連興 相對人即反訴被告 蘇順鑫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5元,並諭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嗣抗告人於同年月30日繳納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總務科簽呈可參(見本院卷第52至54、48頁),本院未審酌抗告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而於同年2月26日駁回抗告人所提起之反訴,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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