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黃昭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叁元、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零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昭貴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0日及民國(下同)107年7月17日及民國(下同)107年11月8日及民國(下同)108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4筆
1.新臺幣2,0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5月10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5月10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3.8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4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7月17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7月10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4.180固定計息。
3.新臺幣18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11月8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10月10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3.680固定計息。
4.新臺幣545,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年6月6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6月6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6日止以年息百分之0.8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6.000固定計息。(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083,506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昭貴│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12885││九年四月十日││八八│││2元││起│││├──┼───┼─────┼──────┼──────┼───────┤│002│新臺幣│黃昭貴│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313893││九年四月十日││一八│││元││起│││├──┼───┼─────┼──────┼──────┼───────┤│003│新臺幣│黃昭貴│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46757││九年四月十日││六八│││元││起│││├──┼───┼─────┼──────┼──────┼───────┤│004│新臺幣│黃昭貴│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494004││九年三月六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昭貴│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12885││九年四月十日││以內者,按上開│││2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黃昭貴│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13893││九年四月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黃昭貴│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46757││九年四月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4│新臺幣│黃昭貴│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94004││九年三月六日││以內者,按上開│││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