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5號聲請人 謝勵煥 即 余淑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寄存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並經聲請人於同年月9日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該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