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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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 張德明 被告 洪春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春琇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提起本訴如獲勝訴所可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7,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