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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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907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零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