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二號
原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馮君傑 律師被告啟運通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唐于智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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