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交上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五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調偵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對於過失傷害部分,已經認罪,惟認原審量刑過重,並否認其為從事業務之人,辯稱:伊僅係廚房助手云云。證人即被告服務餐廳之負責人丙○○於本院證稱:(問:你是負責人?)店裡有六個員工,被告是擔任廚房助手的工作,處理菜類、肉類,切菜、切肉。(問:有無幫忙送貨?)沒有,我們有專門的送貨員,有兩個人。(問:本案肇事車輛是否你們小吃店的?)是的。(問:為何被告會開這輛車出去?)那天我不在店裡,我也不知道為何被告那天會開車出去。::(問:這輛車平常是否被告所開?)不是,是送貨員開的。::(檢察官問:另外兩位送貨員工姓名?)白榮宗、鍾俊傑(檢察官問:他們二人除了送貨,還有從事?)也在廚房作,他們大部分時間都在廚房幫忙。(檢察官問:廚房還有何人工作?)六個人都是,我們那裡是中央廚房,店裡的人是店裡的人,那是服務生。(檢察官問:車輛有無專門負責?)沒有說專門負責,如果是男生有空就會開車,也沒有固定哪一輛車。(檢察官問:其中有幾個男生?)三個男生,三個女生。(檢察官問:車輛鑰匙何人保管?)放在辦公室的盒子裡面,誰要用就拿去等語。依證人所述情節,被告當時在廚房工作,在廚房工作之男性員工,如果有空就會開該小吃店送貨用之車輛,另參以被告在警訊中即自承駕駛本案小貨車停於該小吃店前,且現場照片亦顯示車內載有小吃店盛裝菜餚之用具,且起訴書載明被告小吃店之「幫廚兼送貨人員,係以駕駛為其附隨業務之人」,被告在原審亦對此承認無異詞,可見開車應屬被告之附隨業務無疑。因此原審所為業務過失傷害之認定,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害,認原審量刑亦無過重之情形,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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