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5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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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5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玖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扣案之PS2主機一臺,非供被告犯本案所用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向本院表示願科刑之範圍,檢察官即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對被告求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經被告同意,本院即依檢察官之求刑而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不得上訴,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侵害遊戲著作光碟│數量│被侵害公司名稱││號││││├─┼────────┼──┼────────────┤││三國志十│一片│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1│││公司│├─┼────────┼──┼────────────┤│2│賽車│一片│不詳公司│├─┼────────┼──┼────────────┤│3│超商│一片│不詳公司│├─┼────────┼──┼────────────┤│4│源氏中文版動作│一片│不詳公司│├─┼────────┼──┼────────────┤│5│人生│一片│不詳公司│├─┼────────┼──┼────────────┤│6│飄移│一片│不詳公司│├─┼────────┼──┼────────────┤│7│車SP138│一片│不詳公司│├─┼────────┼──┼────────────┤│8│獸王記│一片│不詳公司│├─┼────────┼──┼────────────┤│9│賽車一│一片│不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