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期間,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合計另案刑期共1年7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