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李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41元(計算式:393,829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月3日之利息5,845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3日之違約金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已繳4,3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