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2號

原告甲○○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賴承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離婚損害部分,均係因財產權涉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計71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共7,710元;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1,000元;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1,0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10元(計算式:3,000+7,710+1,000+1,000=12,7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2,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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