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 柯柏彣
林郁棠 蔡羽筑 劉家宏
陳彥霖 胡嘉益 郭巧筑 韋宣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被告 周鎮宇
宋旺達
陳修民 楊宜蒼
林采齊
林韋甫
鄧建杉鄧元皓
葉祐愷 賴佳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陳碧玉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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