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小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五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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