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五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