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唐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唐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唐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1年9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73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