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新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瑛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萬2,500元(計算式:510萬+282萬2,500=792萬2,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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