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克英呂世榮陳玉玲 之繼承人
呂茹男 即呂世榮、陳玉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世榮、陳玉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000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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