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03號原告 陳英傑 被告 陳榮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2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英傑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榮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81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