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46號
被 告 台灣林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盛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余美蕙 等4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