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賴奕君
(原名賴偉銘)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
張究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奕君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號。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賴奕君因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5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尚安雅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