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國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61,262元,及其中160,000元自民國99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9.58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㈡435,566元,及自99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8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