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9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條文第二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A1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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